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報乎您知!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報乎您知!

行政訴訟審級制度原採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二級二審制,自101年9月6日起改採三級二審新制,即在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往後民眾針對40萬元以下行政訴訟案件逕洽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即可辦理。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行政訴訟審級制度改採三級二審制後,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因此民眾如對本局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之地方稅事件(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不服,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後仍不服時,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就近至新竹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而無需舟車勞頓的跑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法務科          聯絡人: 陳苡蒨

聯絡電話: 5225161分機516

更新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