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由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由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房屋不論是否為合法房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均屬契稅課徵範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有些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或契約書,即表示買賣完成,卻不知道要申報繳納契稅。該分局特別提醒,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俟完納契稅後,房屋納稅義務人始得以變更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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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