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買賣房地產之所有權人要特別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即各該年期地價稅負擔義務係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法拍移轉案件除外,法拍案件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核發日認定)8月31日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其徵收所屬期間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所以民眾即使在買賣土地時,已經於買賣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惟該約定係屬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詢問。

更新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