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綜合所得稅,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收到扣繳憑單並不能免除應申報之義務,如有漏報,仍應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 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營利所得合計31萬餘元,經查獲補徵應納稅額3萬餘元,並處罰鍰6千餘元。A君主張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該筆所得,實非故意,請准予免罰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並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即應於申報期間內盡其查對之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尚難以未收到扣繳憑單為由,卸免申報之義務,請釐清此觀念,以避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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