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份開跑,納稅義務人倘委託他人申報,請注意申報資料有無錯誤,如有漏報所得,仍應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 轄內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公司薪資所得83萬餘元,經查獲補徵應納稅額1萬9千餘元,並處罰鍰3千餘元。A君主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漏報上開所得,係因當時生病住院,致未發覺此疏失,懇請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駁回其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A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直接對A君發生效力,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A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依法仍會對納稅義務人處罰,請釐清此觀念,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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