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存款已被強制扣押,在收取程序未完成前,並不等於已清償欠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就欠稅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例如銀行存款、應收租金、應領薪津等)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僅是行政執行的程序,欠稅人之存款所有權或租金、薪津債權並未喪失,故在行政執行處沒有完成收取扣押款項前,納稅人都不能算是已清償欠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即使其存款已遭行政執行處發出扣押命令,但在行政執行處未收取扣押款項前,欠稅人仍可至稽徵機關補單繳清欠稅,稽徵機關會即時將繳款收據傳真至行政執行處,該處即會迅速撤銷扣押命令。車輛未繳清欠稅仍行駛道路而被查獲時,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處以1至2倍罰鍰,欠稅人不能主張存款已遭扣押,認定租稅債務已經清償而可免罰,該局籲請車主應多注意相關規定,避免認知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納稅人如對欠稅情況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