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課徵營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課徵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公司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即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分局籲請轄內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帳證,如發現有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且依法加計利息者,將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如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更新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