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機關傳繳通知,請勿置之不理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到執行機關傳繳通知,請勿置之不理

 (苗栗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收到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可選擇下列方式繳納:1.如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2.攜帶該通知書及應繳之稅款,至傳繳機關或稅務局開立稅單後前往金融機構繳納。3.若是人在外縣市,亦可至全省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或該移送機關。4.若是財務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電洽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事宜,以減輕負擔。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資訊科廖文鈴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723

更新日期:201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