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具2種以上性質者,若分別訂定契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承攬工程合約具2種以上性質者,若分別訂定契

【苗栗訊】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機器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等問題。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若將其分別訂定買賣機器之買賣動產契據與安裝工程之承攬契據,可分別適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及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如此即可省下不少稅額哦!  

更新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