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寛欠稅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放寛欠稅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達2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就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限制出境,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若同一納稅義務人有數年度多筆欠稅,並數次報請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之計算,係以每一次限制出境之日期起算5年。 該局表示,限制出境攸關民眾居住及遷徒自由,財政部最近發布函釋規定,採取從寬的措施,就稅捐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標準,須解除出境限制者,當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因欠繳101年地價稅130萬元,已達個人欠繳100萬元以上,應予限制出境的標準,經限制出境後變更欠稅金額為70萬元,致甲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甲的出境限制。102年甲君又欠繳房屋稅40萬元,如兩筆欠稅合併計算共110萬元,原須再對甲君辦理限制出境,而依財政部新規定已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70萬元,不必再合併計算,所以雖然甲君分別滯欠70萬元及40萬元之稅款,因均未達100萬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所以不會被限制出境,而未曾函報限制出境的40萬元欠稅,則須待與其他欠稅累計達100萬元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      

更新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