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廢車回收,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廢車回收,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環保機構代為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車牌二面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切勿私下毀損或將車牌留做紀念。 該局又說明,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回收商回收,由於車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若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很重。 舉例來說甲君擁有A、B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各為7,120元及11,230元。若甲君將已報停的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並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甲君將被處以本稅7,120元的2倍及11,230元的2倍罰鍰計3萬6,700元(7,120Î2+11,230Î2)。 因此,該局貼心的提醒車主,廢車回收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報廢車輛手續。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5-3620909轉721~731或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