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車牌別移用,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車牌別移用,當心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牌照,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所謂移用牌照,無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兩者均會受罰。舉例來說,小馬擁有A、B兩車,兩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均為11,230元,倘若小馬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並行駛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B兩車將各處11,230元的2倍罰鍰,即各22,460元;也就是說,小馬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44,920元之罰鍰,可謂因小失大。 該局提醒車輛所有人,切莫取巧或貪圖方便,以免得不償失。車主若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的問題,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 www. 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該局電話(03)8226121轉242至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