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仍應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核釋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仍應限制出境

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84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因此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應限制清算人出境。又原依財政部規定,清算人若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函釋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如為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則仍應限制出境。  

更新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