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請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或電視購物臺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該分局特別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未給予他人憑證處罰。

該分局並指出,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號碼時,買受人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即寄送該統一發票之收執聯予買受人。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楊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100

更新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