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中之委託人是自然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受託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又委託人是自然人,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至受託人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該局指出,甲君與營業人A公司訂定信託契約,由甲君委託A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9月止,管理、處分、設定、出售及使用信託財產(房屋),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公司,A公司於97年6月間,將該信託財產出售與乙君,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百萬元,經該局以A公司既為信託法規定之受託人,其依信託本旨出售信託財產(銷售房屋),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6百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30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0萬元。A公司雖主張委託人甲君於信託期間仍管理使用信託財產,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故屬於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並無由受託人報繳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惟查A公司所出售之房地係基於受甲君委託之信託關係,於97年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已揭示;又甲君與A公司訂立信託契約之目的,即在於由A公司為信託財產所有權之處分、設定、出售、使用及管理,A公司與信託財產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仲介公司亦於97年間與A公司簽訂服務費確認書,並於97年7月7間開立服務費50萬元之統一發票予A公司,可知A公司已取得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之管理、處分權限,符合信託法規定之信託關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受罰。&(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