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所有兩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可視為同時出售按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一人所有兩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經法院拍賣及出售,可視為同時出售按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人所有兩處自用住宅用地,一筆被法院拍賣,另一筆出售予他人,若其訂約出售日與拍定日相同,且被拍賣土地係與另外一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日同時提出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可視為同時出售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稱「同時出售」,係指除了訂定契約日期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才可視為1次出售。如兩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被法院查封,而非同日拍賣,非屬「同時出售」,僅能核准其中1處按10%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