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寺廟如何申請減免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教堂、寺廟如何申請減免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另依財政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806號函釋,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應准比照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教堂、寺廟於申請減免房屋稅時,教堂部分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寺廟則應檢附寺廟登記證暨寺廟登記表以供審核。另申請時效以申請日當月起減免。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需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                :http/www.hltb.gov.tw。

更新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