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支付護理機構屬醫藥費部分,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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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付護理機構屬醫藥費部分,可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合於規定護理機構之醫藥費用,檢附該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若納稅義務人將家中老人送至護理機構或由護理機構人員在家居家護理,所支付之費用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可作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項目,惟若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照護服務費、伙食費及個人耗材費用,則無法申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支付其父之照護費用240,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向該護理之家查明後,因甲君主張之照護服務費、伙食費及奶粉、尿片等耗材費用,非屬醫藥費之支出,核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合,該局乃否准認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給付與護理機構之費用並非全數均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只有屬醫藥費用部分才可以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生診斷證明書,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該局網站(網址:http://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丁文娟,電話:04-23051111轉8223)

更新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