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轉上櫃,賣出時是否要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興櫃股票轉上櫃,賣出時是否要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陳小姐來電詢問:101年度取得之興櫃公司股票,於102年度出售時已為上櫃公司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陳小姐的情況有二,如發行股票公司是於102年1月1日始申請上櫃者,屬「初次上櫃前取得的之股票,於上櫃後出售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應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並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反之,若該股票1011231日前即已上櫃,則此交易屬一般的上櫃股票交易,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以0計算,形同不用課稅。

納稅義務人若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有各項疑義,歡迎上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更新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