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不因申請復查可規避禁止財產處分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稅款不因申請復查可規避禁止財產處分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又依據財政部99年9月10日「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且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其財產仍會被禁止處分;若急欲出售財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一旦財產被禁止處分,將影響出售時機或貸款的准否及貸款額度。因此,若有欠繳應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請利用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