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納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報繳特銷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免納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報繳特銷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銷稅條例所規範之特種貨物,指的是農業用地經地方稅務局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惟如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土地,因移轉之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0元,以致免納土地增值稅,則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該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有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之情形外,均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因未申報遭查獲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

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