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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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