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地,並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應於申報書載明夫妻關係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又依財政部59年1月30日台財稅第20855號函示「夫妻及其受扶養之親屬有所得者,應合併申報課稅,惟若夫妻分居兩地,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應即通報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不發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事,納稅義務人已分別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夫妻關係,俾稽徵機關得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若未填明配偶關係,致使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合併課徵時,則顯有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累進稅負,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兩地,並各自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因所得未合併報繳致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於本(100)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如納稅義務人屬夫妻分居兩地且欲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申報書時,應據實註明配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遭受處罰,影響個人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郭素雅,電話:04-23051111轉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