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別忘了要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汽車旅館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別忘了要報繳娛樂稅

    (苗栗訊)近年來汽車旅館業風氣盛行,業者為了滿足消費者住宿需求,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您,業者於提供伴唱設備開始前,需填具「娛樂業開業、變更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該局或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

更新日期: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