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99年度從事預售屋買賣獲利,應於5月份報稅時併同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即將進入5月份報稅期間,個人如在99年間有出售預售屋而獲利,應將買賣預售屋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於房屋完工前之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國稅局也將運用建商提供之買賣預售屋名單,進行交叉比對及相互勾稽查核,如經查獲未申報而有漏稅情事者,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田家榮,電話:04-23051111轉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