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網拍業使用之房屋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網拍業使用之房屋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以自己住家用之房屋作為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登記處所時,是否仍可依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之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時,其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該房屋如仍供住家或自住使用,可依原來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但是如果營業登記處係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以非屬住家使用範圍,就應該跟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課。 該局進一步指出:對於僅係販售個人日常使用物品或將他人贈送物品透過網路拍賣並非以營利為目的,是不會被認定有供營業使用。 如有任何房屋稅疑義,歡迎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7)331900分機512至516及竹南分局037-472215分機302至308洽詢或上該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更新日期: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