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核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原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及財政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釋,屬課徵娛樂稅範圍,但財政部考量該活動仍與一般商業性活動有別,且學生團體與同法第4條第1款第1項規定之公益團體等免稅主體性質類同,爰核釋此類活動得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並廢止上開該部88年函釋。 該局呼籲,若學生團體符合上開規定,仍須於活動舉辦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並於活動結束後10日內檢附學校證明文件向該局辦理結算手續。若有娛樂稅任何疑問,歡迎使用免付費電話,總局0800-396969、羅東分局0800-232234;亦可逕洽娛樂稅承辦員,總局9325101轉157、羅東分局9542226轉414。  

更新日期: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