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車毋需先繳清欠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驗車毋需先繳清欠稅

(苗栗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請記得於規定期限驗車,否則逾期未驗車,監理機關會將您的牌照註銷,牌照經註銷後如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補徵自牌照註銷日起至違規查獲日止期間內之本稅外,另處該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些鄉親誤以為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不能驗車,因而未按期至檢驗廠檢驗,造成逾期未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其後又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車輛出廠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者,每年須驗車1次,出廠10年以上者,則每半年須驗車1次,請鄉親於收到監理機關驗車通知時,務必在規定期限內前往檢驗廠驗車,以免被查獲處罰,讓您的荷包失血!      聯絡人:陳文秀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615

更新日期: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