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銷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有權人銷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 2 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據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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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