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北港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果於今(102)年出售興櫃股票20萬股,係僅就超過10萬股的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屬核實課稅範圍,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舉例說明,假設陳先生取得之興櫃股票20萬股,每股取得成本10元,於102年間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0元及手續費6,270元,則陳先生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0元【(12元×200,000股)-(10元×200,000股)-(7,200元+6,270元)】,應納稅額57,979元(386,530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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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