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臨時性相關活動免徵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臨時性相關活動免徵徵娛樂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舞會或畢業相關活動等臨時性相關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如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者。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分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始可免徵娛樂稅。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若有臨時公演課徵娛樂稅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洽詢,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