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死亡前未償債務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稅申報死亡前未償債務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太保市張先生問:我父親死亡前在大陸遺有銀行債務,得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前未償債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暨第2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9款 所稱之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且須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始屬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未償債務。因未償債務扣除額係屬稅捐債權減縮事項,是以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列報未償債務之真實性,自應負證明之責任,故張先生申報父親之遺產稅,雖在大陸遺有銀行債務,因非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無法認列為未償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