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課稅

買賣基金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基金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的所得,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在國內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小國家註冊,如:百慕達、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的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國外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利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也因此,常發生營利事業因不清楚國內外基金之區別,將處分利得全部列報為免稅所得,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1,1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深入查核,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增益中,屬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其餘800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非屬免稅所得,乃從公司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加回800萬元,核定補稅13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21

彙總編號:10301-1102

更新日期:201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