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為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財政部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渠等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查詢所得管道之方式輔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提醒,目前正值10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法定申報截止日(103年1月31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依法展延至2月5日止,請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