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工業用地已不符合要件者,請申請改課,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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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您,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者,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請向本局或民雄分局申報。
財稅局表示,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未主動申報改課者,本局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多多利用電話3620909(總局)、2260505(分局)或上網http://www.cyhtax.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