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經重測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計算,依照規定,應以其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所謂「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係指以每一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所核計之土地現值,即單價乘以面積之現值,是以,「前次移轉現值」依上開規定應為一總值之概念,故因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即以重測前土地面積乘上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準。
例如陳君移轉土地面積為105平方公尺,查該筆土地經過地政機關重測且重測前面積為100平方公尺,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重測前後,其前次移轉現值均相同為840元,遂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重新計算其重測後每平方公尺單價再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計算公式:840*100/105=800元(重測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