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新取得持分土地,仍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共有房屋,新取得持分土地,仍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苗栗訊)最近有民眾詢問原持分1/3之土地、房屋,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因拍賣取得剩餘2/3持分之土地,新取得之土地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新取得土地持分,不論移轉原因(例:拍賣、繼承、買賣、贈與等…)為何?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稅,均應於取得課稅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審查後,若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設於該地,沒有出租、沒有營業,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夫妻與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等相關規定,才能於當期適用自住稅率繳納地價稅。 聯絡人:黃秀春             聯絡電話:(037)472215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