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將受重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將受重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將已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用一經查獲,依法除需補稅外,並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故勿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若您對於印花稅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電話03-8226121轉137-138分機,向該局財產稅科消費稅股洽詢。

更新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