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優先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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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優先受償順序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依其受償之先後,可分為優先債權、擔保債權及普通債權。以往因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不能優先於普通債權而為徵收,使政府損失稅收,爰規定稅捐之徵收,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其優先之地位,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就不動產課徵之稅捐,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外;其餘與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作擔保之債權同。其受償之順序,則以設定或發生之先後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