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停車或臨時停車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停車或臨時停車

許多民眾都知道,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註銷牌照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但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所謂「使用」公共道路,不限於動態的行駛,尚包括靜態的「停車」或「臨時停車」。     彭先生有一輛1995cc自用小客車,102年應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忘記繳交,在102年10月16日因違反「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規定,被警察舉發。彭先生已經繳納交通違規罰款,不久又收到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的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金額是11,230元。彭先生非常不服氣,認為稅務局對稅法規定之「使用」公共道路,擴大解釋,「使用」應指行駛於道路中為警察查獲,而非指車停於巷弄中,並向該局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彭先生的主張,苗栗稅務局表示,使用公共道路除行駛道路之外包含停車或臨時停車,民眾必須了解,即便是停車或臨時停車,只要停放的地點屬於公共使用之交通路線,即合於使用公共道路的規定,該車輛如為欠稅車輛或牌照經註銷車輛,就必須依規定補稅處罰。 聯絡人竹南分局:林明典   電話:473230    

更新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