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因戶籍遷出 讓您的地價稅變貴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別因戶籍遷出 讓您的地價稅變貴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前揭法條規定之相關人等設籍,不論其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機關,自戶籍遷出日之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因子女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要將全戶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以免事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或請利用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