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30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說明,房屋稅的課徵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而非住家用又可分為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係指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現行各直轄市、縣(市)規定稅率,住家用稅率最低為1.2%、營業用稅率最低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最低為1.5%。由於營業用房屋稅率與住家用稅率差距頗大。原供營業用的房屋,於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已註銷營業稅稅籍,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應改按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反之,原供住家用房屋,如變更為營業用,亦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