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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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企業為了創造最大利潤,常會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不過投資總是存有風險,難免會出現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投資公司究應於何時列報損失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投資損失1,000餘萬元,該公司表示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100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以國稅局不予認定,該公司因而須補稅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而需列報投資損失時,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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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