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大部分民眾都知道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比較疑惑的是,為什麼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必課徵贈與稅,且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於立約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