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免稅規定。 稅務局指出,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之土地,實際上雖作道路使用,並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要件:一、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都市土地如符合以上三要件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