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課徵田賦可減輕租稅負擔,錯過了今年5月,就要再等一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王先生詢問其持有一塊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公共設施未完竣的土地,該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為什麼課徵地價稅?陳先生持有與王先生同樣情形之土地,但陳先生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沒有繳納地價稅,為什麼會有如此的差別呢?主要是因為王先生沒有提出申請,所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提醒民眾注意,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課田賦,可減輕租稅負擔。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非都市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及墳墓用地等土地,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如符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使用,本年度起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但原有條件不變者,不必每年重新申請,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檢視自己身邊的土地,是否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別讓權益睡著了。又原為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課徵賦的土地,土地所有權經移轉(包括買賣、贈與、繼承..等)後,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例如張先生98年1月繼承1筆土地,該土地原為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課徵賦的土地,沒有課徵地價稅,99年張先生突然收到地價稅稅單,為什麼呢?因為,張先生繼承後沒有重新提出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所以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因此收到99年地價稅稅單,張先生只要於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重新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100年仍可恢復課徵田賦,超過申請期限,就要再等1年了!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