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轉賣或移用處罰重,切勿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1/05/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稅務局經由車輛辨識系統所拍攝照片與車籍資料比對以及透過警察單位逕行舉發之舉發單,查獲許多移用車牌違規車輛案件,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牌如有轉賣、移用者,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相當重,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