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遷移未於期限內遷回將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依使用牌照稅法核准一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補徵使用牌照稅,否則逾期未遷回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另經通知後戶籍遷回而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