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預售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公司承受時,讓予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陳嘉文 電話:04-230511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