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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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除屬免徵營業稅或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外,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於交貨或收款時,填發「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向公庫繳納。

該所呼籲,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